“仲裁庭”竟是外部勢力代理人
——南海仲裁案不過是場政治鬧劇
菲律賓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所作所為,從一開始就偏離公正客觀方向,淪為某些國家和人士的私器
翻開7月12日公布的所謂仲裁文書會發(fā)現,菲律賓所有非法聲索,一概被“落實”為仲裁結果,如此“原汁原味”與“予取予求”,實際上是向世人暴露了所謂仲裁庭既無任何合法性質,也無任何公正可言,是徹頭徹尾的一場政治鬧劇。
所謂菲律賓南海仲裁案是披著法律外衣的政治挑釁,其實質是否定中國南海島礁主權和海洋權益。當法律成為被政治操縱的工具,法律的公正性便蕩然無存。仔細梳理仲裁庭在審案判案過程中的諸多“高光”表現,便不難發(fā)現其早已淪為外部勢力代理人。
在該案中,菲律賓阿基諾三世政府訴求的核心之一,是要求仲裁庭裁判中國歷史性權利違反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試圖否定中國南海斷續(xù)線,進而否定中國在南海的海洋權利。
仲裁庭為了服務幕后推手的這一目標,不惜違背條約解釋的基本規(guī)則,無視其他與《公約》具有同樣效力的國際習慣法規(guī)則。中國在南海享有歷史性權利,這一權利先于《公約》,并且依一般國際法形成。綜觀國際實踐,國家通過長期實踐取得的歷史性權利復雜多樣。正因如此,在《公約》起草和形成過程中,并未對歷史性權利作出統(tǒng)一規(guī)定,也未說要以《公約》規(guī)定替代歷史性權利。相反,《公約》將其留待由一般國際法規(guī)范,并在《公約》中多處體現對歷史性權利的尊重。比如,《公約》在第298條對強制管轄的排除性條款中明確把“歷史性所有權”排除在外。仲裁庭強行將歷史性權利納入《公約》的解釋或適用范圍,超越《公約》賦予仲裁庭的裁判授權。正是因為歷史性權利本就不屬于《公約》調整的范疇,仲裁庭只能籠統(tǒng)認定菲相關訴求構成涉及《公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但無法說明有關爭端到底涉及《公約》哪一條哪一款,只能是牽強附會,難以服人。
菲律賓阿基諾三世政府訴求的核心之二是要求仲裁庭判定中國南沙部分島礁的法律地位。
仲裁庭完全明白自己無權審理涉及領土主權問題的爭議,但為了枉法裁判,對菲訴求在于否定中國領土主權的真實目的刻意選擇性“失明”。事實卻很清楚,菲律賓在啟動仲裁程序當天,菲外交部就發(fā)布了一份仲裁程序問答文件,明確宣稱本案是“為了保護我們國家的領土和海域”,強調“我們的行動是為了保衛(wèi)我們的國家領土和海域”。據此可見,此案關乎領土主權這一不屬于《公約》調整的事項。為此,仲裁庭故意回避主權問題,通過對中國南沙群島“碎片化”處理的伎倆,擴權、越權,審理有關島礁領土地位問題,這樣做遠遠超出了所謂《公約》解釋和適用問題。另外,包括宋斯在內的本案部分仲裁員,在本案中就島礁法律地位與海洋劃界之間的關系所持看法,與其本人此前長期所持觀點完全相左。這一“自我背叛”顯然很難單純從學術和理論層面理解,讓人無法不懷疑其法律良知,讓人無法不懷疑仲裁庭的公正性。
同時,仲裁庭在整個審理和論證過程中完全背離了國際司法實踐所秉持的程序正義,矛盾之處數不勝數。在這方面,中國國際法學會等多家學術機構已以專題報告形式對其提出質疑和批判。例如,仲裁庭預設結論,然后通過所謂“自由心證”來加以論證,實際上是一種“圓謊”。在援引相關國際仲裁案例時,刻意回避多數案例所證明的一般實踐,僅采用對其有利、極具爭議的個別案例或少數意見。在認定事實時,對有利于中國的事實或視而不見,或一帶而過,故意貶低其權重。在采信證據上,無視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和證明力問題,未能踐行國際通行規(guī)則,偏聽偏信,全盤倒向菲律賓。國際司法和仲裁的核心價值在于其公正客觀性。作為匡扶正義的公器,它不能偏倒一方,否則就成為一方謀利的私器。反觀本仲裁庭所作所為,顯然從一開始就偏離這一方向,淪為某些國家和人士的私器,誠哉可悲。
臨時拼湊起來的仲裁庭這個草臺班子收場了。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受其所謂仲裁裁決的影響,中國不接受任何基于該仲裁裁決的主張和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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